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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调休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20  发布者:admin   阅读:2118

为保障员工正当权益,规范员工加班和调休事宜,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尚德社会工作服务社(下称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的全体员工。


一、加班

根据本行业的特殊性,员工工资形式采取包干工资计算方式,其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部分。原则上机构不再另行支付员工加班薪酬部分。

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应控制加班时间,当日工作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

本机构行政人员加班:

1、因项目研发或实际工作的需要,机构行政人员加班并已经享受项目成果津贴的员工,不再享受调休。

2、领导安排或当事人申请加班,需在领导的批准后由专人负责记录晚上或者非工作日加班,2小时以上的时数开始计算,当月累计可视为员工调休依据。


一线岗位社工加班:

1、因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需要加班者,一切参照用人单位规定办理。

2、如果用人单位决定支付社工加班工资,享受加班工资的社工不在享受调休。

3、具体加班规定请参看机构同期发布的《关于加班、调休等事宜的补充说明》。

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1、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2、员工如属个人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级交付的工作内容而导致超时工作的,机构不认定为加班;

3、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4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5、机构或用人单位所组织的郊游或其他娱乐活动;

6、在非工作时间,员工自愿前往办公地点的。


二、调休

1、调休依据参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2、员工加班时间一般安排调休。

3、调休需在加班日发生三个月内完成,逾期不调休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为保障工作正常运作,原则上不能随意调休,调休者调休时间必须报备上一级主管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也要做好调休期间工作安排。社区服务中心每天调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

5、加班需要提前申报,加班和调休时间可以累积,但除特殊原因外一个月调休不得超过3天或24个工作时。

6、具体调休操作规定请参看机构同期发布的《关于加班、调休等事宜的补充说明》。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服务社。


深圳市宝安区尚德社会工作服务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