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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发布者:admin   阅读:1518

各位同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月30日发布的最新通知, 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因此根据机构实际缴纳情况,7月1日起基数少于1600的同工(即缴纳金额为机构75元,个人75元)的同工系统将自动调整为基数1600元(即缴纳金额为机构80元,个人80元),基数高于1600的同工缴纳金额不变。

   特此通知。

     ( 以下是通知原文,请大家仔细查看,原文网站链接为http://www.szzfgjj.com/tzgg/3713.htm,如果公积金缴存基数存在疑问,请联系行政部余新艳,电话:29991170,谢谢!)

尚德社工服务社

                                   2014.7.9

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0日